近年來,因汽車限購政策等要求,借名買車現象時有發生。然而,這種看似為朋友“兩肋插刀”的行為,也暗藏著所有權糾紛、債務追償、事故賠償等多重法律風險。近日,閩清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借名買車引發的委托合同糾紛。
黃某與陸某相識多年,黃某因限購政策,無法購買新車,便和陸某商量,想用陸某的名義貸款購買汽車。
“車還是我來開,當然貸款也是我來還,你只要出個名字,幫幫兄弟就行。”見黃某多次懇求,陸某便允許黃某借用自己名義貸款購買汽車,二人約定,每月貸款均由黃某先行通過微信轉賬給陸某,再由陸某償還。
然而,黃某一年后便因經濟問題無力再支付貸款。陸某為減少損失,只能自掏腰包,一次性償還貸款,并結息剩余損失。隨后,陸某將車輛收回,但考慮到自己沒有用車需求,只能將車出售。此后,陸某算了算賬,發現自己虧損了1萬余元,便將黃某告到法院,要求其賠償。
閩清法院法官表示,陸某與黃某之間的確存在委托合同關系,但這種委托行為違反了我國身份證管理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擾亂了金融管理秩序和市場交易秩序、車輛管理公示公信制度及社會管理秩序,故雙方間的委托合同無效。黃某作為實際購買人與使用人,應當依法承擔還款責任。陸某墊付貸款的行為,實質上代黃某履行了還款義務。最終,法院依法判決黃某向陸某支付其代為償還的借款本息12898.02元。
法官同時提醒,借名買車暗藏諸多風險。對實際車主而言,車輛登記不等于所有權歸屬,若發生糾紛,實際車主沒有書面協議和完整證據,可能“錢車兩空”;對登記車主而言,若實際車主逾期還貸,登記車主需承擔還款責任,還可能影響個人征信;此外,若出現發生事故但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或明知實際車主無證駕駛仍借名等情形,登記車主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甚至涉及刑事。(記者 阮冠達)
責任編輯:趙睿
- 最新福州新聞 頻道推薦
-
福州版“工業上樓”怎么做?2025-12-11
- 進入圖片頻道最新圖文
- 進入視頻頻道最新視頻
- 一周熱點新聞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