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開展專項行動,委托重慶某檢測有限責任公司對某消防產品店進行監督抽檢。抽檢發現,該店所售的2卷有襯里消防水帶無“帶身中心線”,標志產品不符合GB6246-2011標準,初檢及復檢均被判定為不合格。
據了解,“帶身中心線”是消防水帶上看似簡單卻至關重要的標識。缺少該標識會嚴重影響水帶鋪設效率,耽誤滅火時機,大幅增加水帶爆裂和接頭脫落的風險,嚴重威脅消防救援人員的人身安全。
鑒于該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對其立案調查。該案貨值金額460元,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責令該店停止違法行為,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70元、罰款8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禁止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標準和要求的工業產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產品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志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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