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溝通中的言語沖突,客戶投訴業務員。不久后,業務員因績效不佳被調崗,卻因此認定是客戶的投訴導致自己職業生涯受挫,于是將客戶告上了法庭。消費者的投訴,是否會侵害相關業務員的名譽權?近日,閩清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
原來,劉某因業務需要,在通訊軟件上聯系了某公司業務員林某。然而,雙方在溝通過程中發生了言語爭執,劉某便通過該公司官方渠道,撥打投訴電話投訴林某。
幾天后,林某在公司績效評估中被評為C級,并被指出存在“服務能力不足”“激化客戶沖突”等問題,最終遭到了調崗處理。林某將這一系列職業變動歸咎于劉某的投訴,認為劉某進行了“不實投訴”,導致其社會評價降低、職業發展受損。為此,林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要求其以書面及視頻形式公開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法律服務費等共計11500元。
消費者投訴,也算名譽權侵權嗎?“名譽權侵權,需要滿足行為人侮辱、誹謗他人,以及造成被害人社會評價降低的損害后果。”閩清法院法官表示,從雙方溝通記錄來看,雙方在溝通中已存在言語沖突,劉某的投訴確有事實依據;同時,單純的投訴也無法推導出侵權損害結果的發生,因此,法院認定劉某的投訴行為不構成對林某名譽權的侵害。
閩清法院法官表示,投訴是公民行使監督權、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正常手段,法律保護公民基于事實、通過正當渠道進行的投訴。只要反映問題基本屬實,旨在解決問題,而非惡意貶損他人人格,即使對方的感受或利益客觀上受到影響,投訴行為本身也不構成侵權;然而,如果在投訴過程中,行為人故意捏造、歪曲事實,或者使用侮辱性、誹謗性言辭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意圖損害他人名譽,則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記者 阮冠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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