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馬尾法院審結了一起汽車自燃引發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明確了非交通事故狀態下車輛自燃的保險理賠規則,判決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受害人68萬余元。
去年12月,老黃名下車輛在熄火停放期間突然自燃,火勢蔓延至其子小黃租賃的房屋,不僅燒毀了房內木質加工設備與構件,還造成木制品加工廠簡易搭蓋及磚木結構建筑損毀。馬尾區消防救援大隊出具《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原因為車輛發動機艙內蓄電池副駕駛側支架處電源線束短路。
經查,案涉車輛由小黃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被保險人為老黃。今年5月,經鑒定機構評估,此次事故直接導致小黃損失合計68萬余元。為挽回損失,小黃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額度內優先賠付,不足部分由商業險補足。
庭審中,保險公司提出三點拒賠理由:一是事故非交通事故,小黃也非交強險賠償對象;二是停放自燃不屬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約定的“意外事故”;三是小黃與老黃為父子,小黃的損失屬于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親屬免責范圍。
馬尾法院經審理作出分層判決:其一,因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交強險賠付責任;其二,依據銀保監會相關條款解釋,“使用保險車輛過程包含停放”,且案涉保險合同未約定停放自燃免責,故該事故符合商業第三者責任險賠付條件;其三,第三者責任險旨在保障不特定第三者權益,在無證據證明事故系人為故意的情況下,“親屬身份”不能成為免責理由。
馬尾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不需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付責任,但應在其承保的商業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付事故給小黃造成的財產損失68萬余元。
“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均應給予被保險人親屬與普通受害第三者同等保護。”法官表示,該案明確了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的理賠邊界,既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為保險公司規范理賠提供了司法指引。(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林志偉)
責任編輯:趙睿
- 遼寧一輛運鈔車發生自燃:無人傷亡錢未受損,疏散人員后將火撲滅2024-11-22
- 四川雅安通報車輛服務區自燃2死2傷:運輸危化品重烴的罐體泄漏引起的爆燃2023-11-09
- 隧道內小車自燃 高速執法人員緊急轉移受困孕婦2023-09-19
- 江蘇響水化工園區內發生自燃 已撲滅無人員傷亡2019-04-10
- 164萬奔馳車享免費保養1小時后自燃 4S店被判賠38萬2017-11-16
- “摩拜單車自燃”事件系同行報復 男子涉嫌放火已被批捕2017-08-08
- 飛機航班上充電寶自燃 致航班延誤2小時 充電寶正常通過安檢2017-08-01
- 福州鬧市一皮卡自燃 公交司機出手滅火并婉拒酬謝2017-07-19
- 大巴司機等紅綠燈突然沖下車 撲滅自燃車輛大火2017-07-16
- 漳州兩車相撞自燃 其中一車燒得焦黑2017-07-13

已有0人發表了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