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日前公布了新修訂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辦法》增加慈善組織信息公開內容,要求如下:
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在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后三個月內,對外公開對公開募捐合作方的評估和指導監督情況等信息。
慈善組織發生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等情形的,應當于三十日內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具體內容和金額。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上年度重大慈善項目實施情況。
進一步提升慈善組織透明度的規定
新修訂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新增了進一步提升慈善組織透明度的規定,明確在慈善項目終止后捐贈財產有剩余的,慈善組織應當在慈善項目終止后三個月內公開剩余財產的處理情況。慈善組織作為委托人設立慈善信托的,應當自慈善信托設立后三十日內在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信托名稱、受托人名稱、委托金額等情況。
明確慈善組織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公開具體要求
新修訂的《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明確,慈善組織應當于每年5月31日前,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在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向社會公開。慈善組織有業務主管單位的,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慈善組織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須經審計。
鼓勵慈善組織主動向社會公開《辦法》規定以外的信息。
(總臺央視記者李玉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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