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給“城市騎士”撐腰
福州中院典型案例破解外賣員權益痛點
穿行在大街小巷,連接著千家萬戶,外賣員已成為城市運轉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隨著外賣員群體規模不斷擴大,各種權益保障問題也隨之涌現:保險權益賠付困難、勞動關系難以認定、工傷賠付遙遙無期、陷阱條款暗藏玄機……
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外賣平臺服務管理基本要求(征求意見稿)》,首次明確外賣平臺需公開收費規則、禁止不合理定價,并對外賣員權益保障提出系統性要求。近日,記者走訪福州中院,了解與此相關的典型案例,詳解外賣員應注意哪些合法權益、外賣企業該如何保障員工權益。

城市中穿行的外賣騎手。記者 池遠 攝
外賣員意外險
賠付時間怎么算
阮某是某外賣平臺的外賣員。今年初的一天午夜,阮某所居住單元房突發火災,阮某經搶救無效死亡。阮某的父母檢視其遺物后發現,阮某所供職外賣平臺為其購買的意外險保障時間為當天11:37:55—23:59:59,便據此請求保險公司按照合同約定理賠。
然而,保險公司稱相關合同中已約定僅對配送期間出現的意外予以賠付,且配送期間限定為當日最后一單外賣結束后的90分鐘內,而阮某出事當天所送最后一單外賣的時間為當晚7:30。保險公司以此拒絕賠付。阮某父母遂將該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和醫療保險金。
“近年來,為保障外賣員權益,不少外賣平臺都為他們購買了相應的保險。這種情況下,規范保險業務的行為就顯得尤為重要。”福州中院法官介紹,該案中,保單生成時,保險公司并未強制彈窗展示保險險種及保險條款,且多次點擊后,保險時間均載明為當日11:37:55—23:59:59,而所謂“當日最后一單外賣結束后的90分鐘內”約定,僅被列于“特別約定”一欄中。
“保險公司有義務通過網絡投保界面和流程的設計,對此類免責條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中院法官介紹,該案中,有關出險時間差等限制性賠付條件條款被隱藏在層層彈窗、多次點擊、“特別約定”之下,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眾包外賣騎手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不能以此拒賠。最終,中院判決某保險公司向阮某繼承人支付身故保險金650000元,及意外醫療保險金50000元。
哪些“靈活用工”
算作勞動關系
外賣行業靈活、低門檻的特性,吸引了不少人入行,但“靈活用工”并不意味著用工平臺的相關義務可以免除。
今年年初,林某某曾在某外賣站點打工。工作期間,林某某并未與站點所屬公司簽訂勞動合同,而是從網絡應用平臺接收訂單完成配送,并按照實際接單量計算勞動報酬。然而,入行不久,林某某便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并停止接單。結算勞動報酬后,林某某與公司就賠償等問題產生矛盾糾紛,提請勞動仲裁,請求確認自己與公司曾存在勞動關系。
對此,鼓樓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確認林某某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該公司負責人就此提起訴訟,認為與林某某未簽訂任何合同,不存在勞動關系。
“新業態下,用工關系靈活,認定勞動關系需要回歸法律本質,了解實際履行情況。”福州中院法官介紹,林某某雖未與該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約定工資為計件工資。林某某在日常工作中需按規定著裝,同時接受該公司下設某站站長的管理,并須參加公司的培訓考試。在發放工資時,該公司也設置大量獎懲措施,管控林某某的具體工作內容與環節,雙方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經濟關系上也具有從屬性,故而應認定雙方實際上已形成勞動關系。
法官表示,近年來,類似的“隱蔽雇傭”屢見不鮮,業界在認定勞動關系時也偏向以“實質從屬性”為核心審查用工資質。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實施考勤、工作指派、獎懲等日常管理,勞動者工作內容構成用人單位主營業務的組成部分,且勞動報酬由用人單位持續穩定發放,就可以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這既是對勞動者權益的底線保障,也能有效引導新業態健康有序發展”。
層層外包能否
規避法律責任
近年來,一些用工企業利用外賣員就業靈活的特性,以各種方式規避用人單位的主體責任。那么,這些規避之舉真能得逞嗎?
今年5月,林某琴入職某平臺成為專職配送員,雙方簽訂《配送協議》,約定配送費、工作模式及違約賠償等。林某琴在配送時,還需按時打卡,花錢購買并使用統一的工服、配送箱、電動車等。為規避責任,該平臺在合同中明確注明“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
無獨有偶,在另一起案件中,某公司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勞務外包合同,由外賣員與第三方公司簽訂外賣配送協議。外賣員吳某在配送過程中因路滑摔倒,入院治療,某公司以“勞務外包”為由,試圖撇清責任。
福州中院法官介紹,這兩起案件有著相似性,平臺方通過事先約定、安排勞動者與第三方簽訂協議等方式,想要撇清雙方的勞動關系。然而,勞動關系的確認,事關權益保護與秩序維護,不能僅因雙方事前約定就排除勞動法律法規的適用,也不能僅以合同簽訂情況就認定勞動者與第三方構成勞動關系。最終,法院判決確認,林某琴、吳某與案涉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近年來,一些平臺引導勞動者注冊成為個體工商戶,再與個體工商戶簽訂合作協議,建立所謂的合作關系;又比如與第三方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再安排勞動者與第三方簽訂用工協議,將‘外包’當成規避相應法律責任的借口。”法官提示,平臺或企業應依法規范用工,外賣員在權益受到侵害時,建議及時收集、固定相關證據,避免因合同形式問題吃了“啞巴虧”。(記者 阮冠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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