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村民委托無相應建筑資質的包工頭承建住宅,工人無證擅自操作吊機時不慎摔殘。近日,羅源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農村自建房施工人員受害責任糾紛案件,認定房主、包工頭及工人三方均存在過錯。
謝某計劃在羅源農村老家建造一棟四層半的住宅,經人介紹聯系上包工頭桂某。雙方簽訂自建房承建合同,約定桂某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該房屋,謝某僅負責提供建筑材料。隨后,桂某召集余某等人組成土工班組負責砌磚作業,并提供吊機、架板等施工工具。
房屋施工至四樓時,余某為趕工期,在未取得吊機操作資格且未征得桂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登上四樓吊機操作臺吊運磚頭。因操作不當,余某從四樓吊機操作臺摔落至一樓沙堆,當即被送往醫院救治,累計花費醫療費15萬余元。經司法鑒定,余某的損傷構成九級傷殘。事故發生后,桂某墊付了12萬元醫療費。但各方未能就后續賠償事宜達成一致,余某遂將包工頭桂某、房主謝某一并訴至羅源法院,索賠各項損失共計39萬余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農民自建低層住宅(二層及以下)可豁免資質要求,而謝某建造的四層半住宅已超出該范疇,需由具備相應資質的主體承建。法院作出責任劃分:謝某選任無資質的個人包工頭桂某,存在選任過失,需承擔10%的責任;桂某作為承攬方,未提供完備的安全防護條件,對施工安全管理不到位,承擔60%的主要責任;余某作為長期從事自建房施工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無吊機操作資格仍擅自違規作業,對自身受傷存在重大過錯,自行承擔30%的責任。(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邱瑞鑭)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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